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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川司法:一社区矫正对象嫌回老家接受社区矫正“丢脸” 经多次劝告拒不报到被撤缓收监
www.dc.dazhoupeace.gov.cn 】 【 2024-05-11 16:18:20 】 【 来源:达州长安网

  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某某镇某某村,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某区某镇。2023年5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佛山市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2月1日,被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4年2月19日起至2025年2月18日。


  首次通知即被拒。2024年2月26日,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收到李某某被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当天,工作人员即电话通知李某某到达州市达川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李某某回复称:“我常年在佛山市某区务工,这次犯的又是盗窃罪,回老家太‘丢脸’,我宁愿在监狱里坐牢,也不回老家接受矫正。”说罢挂断电话。随后,工作人员以短信的形式将不按时报到所产生的后果发送给李某某。未收到李某某回复。


  溯至法院找原因。因李某某判决前未做调查评估,达川区司法局不了解其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及意愿。2月26日,达川区司法局联系了李某某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向李某某主审法官说明了李某某居住在佛山市某区以及其不愿回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的事实,该案法官称:李某某虽然自述在佛山市某区生活多年,但无法提供固定的住所或工作证明;其父母居住在重庆市,且李某某拒绝前往投靠,理由是因犯盗窃罪,本人觉得“丢脸”,故该院李某某的缓刑执行地定为户籍地。同时该法官称:在判决时,李某某在法庭上曾表示,宁愿收监,也不会回老家接受矫正。鉴于此,达川区司法局希望法官再三与李某某联系,督促其按期接受矫正。


  2月27日,该案法院与达川区司法局回电称:已与李某某取得联系,但李仍坚持不回户籍地接受矫正。


  转向公检寻支持。因李某某拒不报到,属社区矫正交付执行阶段出现了异常,且后续情形不可控,因此,达川区司法局于3月13日将此情况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作了汇报,希望检察院机关以法律监督职责推动事情进展。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随即联系了佛山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两地检察院工作人员均与李某某取得联系,劝导其早日回到户籍地接受矫正,但李某某仍然表示不愿意回来。3月14日,达川区司法局向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去函,要求协助查找李某某。次日,达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回复称:通过大数据查找,李某某自被法院判决后,活动轨迹一直在广东省佛山市,主要活动范围为佛山市某区,因通讯设备正常并能联系上本人,不能确定为下落不明。


  寄希亲情唤浪子。2024年3月20日,达川区司法局责成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其户籍地了解情况,并与其父母联得联系。其父母称:李某某自高中毕业后就离开了户籍所在地,一直在外务工,很少回家,近年来一直在广东省佛山市务工,其父母也一直在重庆市务工,很少回家。同时,李某某父母及其二叔(该村支部书记)均与李某某电话联系,劝其不要一错再错,尽早回头是岸,接受矫正是唯一出路,但李某某坚持不愿回来接受矫正。


  持续努力终无果。达川区司法局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村委及李某某亲属联系期间,先后于3月1日、4日、8日、13日、20日、29日,多次电话、短信联系李某某,督促、劝导其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李某某均以觉得“丢脸”为理,拒不前往报到。


  2024年4月1日,鉴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已超过一个月,达川区司法局党组会和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评审组集体审议会议,讨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撤销缓刑相关事宜,会议一致认定了李某某脱离监管的事实,并决定依法向原判人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刑罚。


  2024年4月2日,达州市达川区司法局以“李某某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为由向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2024年4月7日,广东省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收到达川区司法局关于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撤销缓刑建议书。4月17日经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撤销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决定对李某某执行逮捕。


  2024年4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某区公安局对李某某执行逮捕,并送交佛山市某区看守所羁押。


  【小结】


  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经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及劝告,一直以“丢脸”为由,拒不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且超期1个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一个月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本案中,达川区司法局数次督促、多方联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李某某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的机会,但李某某一意孤行,视个人“脸面”高于法律。对此目无法纪之人,达川区司法局果断“亮剑”,依法向原审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原审法院依法作出撤销李某某缓刑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并羁押李某某。各司法机关在法定程序内有序高效推行刑罚执行,充分彰显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力地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胡晓华)

编辑:唐浩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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